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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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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57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金額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所明定。後者在性質上,應屬立法上之補充解釋,兩者只要符合其一,即足當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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