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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2 (2016: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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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實務上之對人指認,乃犯罪後,經由被害人、共犯或目擊之第三人,指證並確認犯罪嫌疑人之證據方法。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關於指認程序之規定,如何由證人正確指認犯罪嫌疑人,自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為適當之處理。法務部及司法警察主管機關對於指認程序所訂頒之相關要領規範,旨在促使辦案人員注意,並非屬法律位階之「法定程序」之一環,尚不得僅因指認之程序與相關要領規範未盡相符,遽認其無證據能力。至證人於司法警察機關之指認,其性質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之陳述,仍有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適用,則不待言。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貪污聲請移轉管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貪污——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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