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2 (2016:2s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貪污——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92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之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然關於何種事實為無庸舉證之事實,如未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任由法院逕行認定,並引用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理由,因被告無從對法院此部分認定表示意見,自亦難以就此部分為自己為適當之辯護,影響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權至鉅,無異容許突襲性裁判存在,尚非適法。故同法第158條之1規定:前二條無庸舉證之事實,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落實被告權益之保障,並昭公信。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強盜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刑事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