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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2 (2016: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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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貪污聲請移轉管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而此事由之有無,應以法院與被告間之關係事實,依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無法期待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形成公正法院之信賴,或有管轄權之法院與被告間現有或曾經具有「特別緊密的」業務關係為斷,例如被告曾擔任有管轄權法院之法官且與法院同事互為合議庭成員,即屬案件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之具體事實。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造有價證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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