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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2 (2016: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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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造有價證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行刑權時效,係指有罪之科刑判決確定後,由於法定期間之經過,而未執行其刑罰者,對於此等犯人之刑罰執行權即歸於消滅之制度;行刑權時效完成,並無消滅刑罰宣告之效力,僅對之不得再執行刑罰而已,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罪刑,依然存在,自不得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且行刑權時效消滅,與同條項第2款所定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均有所不同,亦無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之餘地。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殺人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6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貪污聲請移轉管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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