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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2 (2016: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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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殺人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6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25條第1項之一般障礙未遂犯與同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中止未遂犯,二者之區別,應依一般經驗標準予以觀察,以其性質是否對已著手犯罪之既遂予以通常之妨礙為其依據。倘其著手犯罪後之停止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為屬可預期未能完成犯罪之結果者,仍屬一般障礙之未遂犯,而非中止未遂;必其未遂之原因,在一般經驗法則上,非得以預期,純係出於行為人之己意而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始得謂為中止未遂犯。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有價證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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