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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1 (2016: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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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少年於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是少年觸法行為發生於未滿十八歲之前,其在未滿二十歲前,則應依法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程序。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殺人未遂等罪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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