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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1 (2016: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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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殺人未遂等罪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因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故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不僅指對被告宣示罪刑(含主刑、從刑)之裁判之法院,亦包括被告犯數罪,於分別被判處罪刑確定後,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之法院。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擄人勒贖對檢察官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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