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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在採行罪狀認否程序之英美法,被告可當庭為認罪之答辯,此項答辯,雖不以自白相稱,但案件即可不經陪審及無須與不利證人對質詰問,由法官逕予判處罪刑。此在我國若被告於審判中對於起訴犯罪事實,為認罪之答辯或自白承認,並證人在審判外針對待證事實之陳述悉相合致、且別無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者,則可認定被告即不具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義。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12 (2015: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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