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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12 (2015: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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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一併審判。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僅記載上訴人「販賣」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未遂,而未及於「運輸」犯行,然已敘述購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情節,並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說明:被告「持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等語,足認上訴人「持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起訴。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12 (2015: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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