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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12 (2015: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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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於不起訴處分時,所未知悉之事實或未曾發現之證據,即足當之,不以於處分確定後新發生之事實或證據為限。且該項新事實或新證據就不起訴處分而言,僅須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其犯罪為必要。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12 (2015: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商業會計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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