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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毀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裁判確定後,發覺被告為累犯者,除其發覺已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者外,得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至上述所稱之「發覺」,應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見而言,若被告實際上已符合累犯條件,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或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事實審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事實審法院於審判時,疏予注意,致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嗣於裁定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者,仍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11 (2015: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竊盜——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累犯更定其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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