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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11 (2015: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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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累犯更定其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本院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79條之1第5項並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1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亦即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其有期徒刑之殘餘刑期,於全部執行完畢時,即應認為已執行完畢,不再與嗣後接續執行之他刑,合併計算執行期間,從而殘餘刑期之執行與接續執行之他刑,其刑期應分別計算。
起訖頁
1-3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11 (2015: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毀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殺人未遂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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