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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11 (2015: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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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竊盜——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及第48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所稱「更定其刑」,必以累犯之發覺,係在裁判確定之後,始足當之;茍於裁判確定前,法院已發覺被告之前科資料,並依卷內證據及訴訟資料認定被告該前科並不構成累犯,而於判決內說明不構成累犯之理由者,即無於裁判確定之後,對於同一前科資料,以發覺為累犯為由,聲請裁定累犯更定其刑之餘地。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11 (2015: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益侵占——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毀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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