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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9 (2015: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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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為保護公眾交通安全之社會法益,且該罪採具體危險制。所稱之「他法」,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持續性之危險駕駛行為極易導致往來人車通行失控,使車禍之發生及造成傷亡之危險均大幅增加,對於其他用路之車輛、行人造成嚴重之妨害,而有具體之危險性,自屬該罪所稱之「他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9 (2015: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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