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依法行使之職權,包括有關警察業務之交通事項,及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在內,警察法第2條、第9條第7款、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警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規定,對於交通管理及交通違規事件,依法有指揮、稽查、舉發等職權。另依警察勤務條例,固有警察勤務區(下稱「警勤區」)之劃分,惟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可知除勤區查察(指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參見該條例11條第一款規定)係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外,其餘之警察勤務均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亦即警察人員執行勤區查察以外之職務時,不受警勤區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