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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9 (2015: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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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若係收受該等有價證券以供擔保之收受人,則係居於對向地位,因設質者旨在以有價證券質押,而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之物;收受者則意在取得債權之擔保品,如債務人依約履行清償債務,其仍應返還該有價證券,是其收受時,即無處分該等有價證券以據為自有之意。從而設質者與收受者各有目的,應各就其行為分別負責,彼此間無遽謂犯意之聯絡。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9 (2015: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著作權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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