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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4 (2018: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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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關於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除名之要件及決議方法之規定,揆其規範目的,應係對會員(會員代表)所為之除名處分,乃完全剝奪人民之結社之自由,應嚴格要求其決議方法,以保障憲法第14條所賦予人民結社自由之權利,應認上開規定為效力規定,使違反該規定之法律行為歸於無效,俾落實人民結社自由之保護。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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