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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4 (2018: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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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醫護人員於實施醫療行為時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或依醫療法規規定或醫療契約約定或基於該醫療事件之特性所應具備之注意義務,應就醫療個案、病人病情、就診時之身體狀況、醫院層級、設備、能力、醫護人員有無定期按規定施以必要之在職訓練及當日配置人力、病患多寡,醫護人員有無充裕時間問診照護與其他情形,綜合而為研判,尚不能僅以制式之醫療常規(醫療慣行或慣例)作為認定醫護人員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之唯一標準。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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