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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3 (2018: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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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一、民法第487條但書規定,係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規定之具體化,與民法第267條但書規定,同其趣旨。二、教師因未授課,可減省往返學校之交通費、綜合所得稅及研究費成本(如蒐集資料、購買書籍、文具等)之支出,乃眾所周知之事實
起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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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薪資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解除董事職務——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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