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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受訴法院於決定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所定公平之要求時,應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暨待證事實之性質,斟酌當事人間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透過實體法之解釋及政策論為重要因素等法律規定之意旨,較量所涉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大小輕重,按待證事項與證據之距離、舉證之難易、蓋然性之順序(依人類之生活經驗及統計上之高低),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進而為事實之認定並予判決,非謂因此得將舉證責任一概轉換予無庸舉證之他方當事人負擔。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分割遺產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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