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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1 (2017: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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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終止其與第三人之借名登記契約,而請求第三人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債務人者,不得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否則應將其對於債務人部分之訴,予以駁回。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補償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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