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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1 (2017: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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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諮詢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此觀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至明。其數額應按已處理事務之難易或所占比例,依契約本旨及誠信原則酌定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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