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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1 (2017: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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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類推適用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諮詢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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