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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9 (2017: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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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9 (2017: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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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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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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