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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原告(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定之反面解釋,對被告(票據執票人)主張兩造間存有直接抗辯之事由,而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者,因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屬不要因行為,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此項票據之無因性,為促進票據之流通,應絕對予以維護,不問其是否為票據直接前、後手間而有不同。故執票人於上開訴訟中,祇須就該票據作成之真實負證明之責,關於票據給付之原因,並不負證明之責任。票據債務人應就其抗辯之原因事由,負主張及舉證責任。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9 (2017: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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