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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8 (2017: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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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固為民法第252條所明定,惟應待法院為酌減違約金之裁判,始生形成效力。故當事人(債權人)在法院為酌減前,並無返還違約金之義務,必於法院為酌減裁判之法律效果形成後,請求權一方(債務人)之請求權始確定發生,而有因債權人給付遲延另須支付遲延利息問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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