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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8 (2017: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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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當事人就其意思表示,倘依客觀情形判斷,並無受其拘束之意思,即不應解為要約。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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