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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8 (2017: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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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所稱之使用人必以被害人對該輔助人之行為得指揮、監督者為限,倘該輔助人有其獨立性或專業性,非被害人所得干預,自不得要求被害人為其行為負責,而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違約金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8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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