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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4 (2017: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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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不以有無平衡報導為唯一判斷標準。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債權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6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拆屋還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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