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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4 (2017: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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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拆屋還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苟共有物分管契約係以共有土地之專用使用權為其內容,而該專用權之成立復約定為一定之使用目的時,專用權人之使用應受其拘束,不得逾越其範圍而擅自變更用途,否則即難對其他共有人主張其為有權占有。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確認合夥關係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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