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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4 (2017: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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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債權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6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所發之扣押命令,已依第118條之規定送達於債務人及第三人者,該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既非扣押命令所扣押債權之債權人,第三人亦非該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依民法第138條規定,應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3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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