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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3 (2017: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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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承租人之基地優先承買權,必須在基地出賣時,仍具租賃關係為前提;且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始得行使此項權利。倘租賃契約業經合法終止,承租人占有基地已無正當權源,自無基地優先承買權。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通行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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