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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3 (2017: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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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命加害人一次支付賠償總額,以填補被害人日後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則應先認定被害人增加生活上需要之金額,按其日後可請求加害人給付之時期,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按法定利率計算之中間利息,再以各時期之總數為加害人一次所應支付之賠償總額,始為允當。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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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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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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