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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務人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惟債務人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為承認者,其承認可認為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回復時效完成前之狀態,債務人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1 (2017: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聲請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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