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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聲請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如因情事變更而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固得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倘法院調查結果,雖無請求變更之一方所指之情事變更發生,惟因時空環境改變,諸如因故中斷會面交往、子女情緒壓力、產生疏離感等因素,致原來之會面交往方式已不符子女之利益時,法院即得依職權予以變更,以貫徹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立法目的。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1 (2017: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債務人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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