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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1 (2017: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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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稱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係指他共有人於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故共有人出賣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自應將出賣該應有部分之「同樣條件」通知他共有人,俾他共有人得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否則,即難認已合法通知行使優先承購權。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1 (2017: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9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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