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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6 (2016: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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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履行協議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於條件成就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對於該條件是否成就有所爭執,因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除另案起訴以求解決外,不得率予強制執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股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9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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