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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6 (2016: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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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非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為普通共同訴訟,僅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訴訟行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始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適用,其行為效力始及於同造其他連帶債務人。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履行協議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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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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