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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6 (2016: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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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股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9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係在保障公司發行新股時,員工之優先認股權比例,該規定之比例為員工認股之下限,若公司保留予員工認股之股份超過上開比例,或有害原有股東之認股權,要屬公司與原有股東間之另一損害賠償法律關係,不影響員工已完成認股行為之效力。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履行契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股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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