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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6 (2016: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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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履行契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履約保證金與違約金二者性質不同,故履約保證金是否得於不履行契約或不依約履行時,充作違約金,應依契約解釋之原則,綜觀契約約定之內容,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以決定其法律上之性質。倘當事人並無充作違約金之合意,該項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請求權,即應於約定返還期限屆至,或契約因解除或終止而失效後,而無債務人負擔保責任之事由發生,或縱有應由債務人負擔保責任之事由發生,惟於扣除債務人應負擔保責任之賠償金額後猶有餘額者,債務人始得請求返還該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保險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股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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