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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6 (2016: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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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清償借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抵押權設定固為無因性之物權行為,然設定目的既係為擔保一定之債權,衡諸抵押義務人多數兼為抵押債務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其借款擔保之社會常態,則第三人執被上訴人所提供之印鑑章、所有權狀、身分證等物件,以被上訴人名義向上訴人抵押借款時,被上訴人上開行為堪認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範圍,是否僅限於設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而不及於借貸之債權行為,洵非無疑,非無斟酌之餘地。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清償借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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