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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未經合法解除之情形,出賣人本負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對於出賣人之此項債權,即為買受人之財產。如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而其價值於出賣人違約時已高於原定買賣價金,買受人因不能取得該標的物,其財產總額將減少,難謂未受損害。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清償借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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