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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6 (2016: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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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清償借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就將來發生之債務為保證,其數額或範圍固不以現實具體確定為必要,惟仍須可得確定;倘完全不能預先確定,由保證人對之負無限度之保證責任者,除人事保證或有反對之特約外,尚難認該保證契約已成立生效。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清償借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保險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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