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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拆屋還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關於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之分配,89年間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已增設但書規定,受訴法院於具體個案決定是否適用該條但書所定公平原則,以轉換舉證責任或降低證明度時,應視各該訴訟事件類型之特性及待證事實之性質,審酌兩造舉證之難易、距離證據之遠近、經驗法則所具蓋然性之高低等因素,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誰屬或斟酌是否降低證明度,進而為事實之認定並予判決,以符上揭但書規定之旨趣,實現裁判公正之目的。尤以年代已久且人事皆非之遠年舊事,每難查考,舉證甚為困難。苟當事人之一造所提出之相關證據,本於經驗法則及降低後之證明度,可推知與事實相符者,應認其已盡舉證之責。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代管金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聲請假扣押——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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