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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4 (2016: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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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代管金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證據能力係指可做為證據調查對象證據方法之資格,民事訴訟本於自由心證主義,原則上無證據資格限制,證人之證詞縱因傳聞而得,亦非無證據能力,至其證詞之證據力,則由法官按合法證據調查程序所得之全證據資料,包括當事人、代理人之辯論內容、態度、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提出時期等,於斟酌全辯論意旨後,透過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本於自由心證予以評價。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拆屋還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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