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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4 (2016: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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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聲請假扣押——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依當事人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倘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自不得謂為未釋明。且依前開規定,只須債權人有所釋明,縱未達到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可信之程度,亦屬釋明不足,而非全無釋明,如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拆屋還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補充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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