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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時,就出賣之共有人與第三人間所訂買賣契約之一切條件,必須均表接受,始得認係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倘有部分不接受或擅予變更買賣條件時,固難認其已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惟此項優先承購權係屬法定形成權之性質,他共有人是否以「同樣條件」合法優先承購?應依其行使該優先承購權時之意思表示為準。倘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未附條件,則其與出賣之共有人間,即應依照出賣之共有人與第三人間所訂買賣契約之相同內容,成立買賣契約。此後,他共有人尚不得任憑己意附加條件或限制,若然,對於已成立之買賣契約內容,亦不生影響。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回復原狀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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