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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4 (2016: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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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回復原狀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機械停車位之設計,係為解決地狹人稠區域之停車需求,依通常交易觀念,得隨時存、取車輛當屬其應具備之效用,如因機械設計不良,導致故障率過高,致無法達到日常停車、取車之目的者,難謂已具備機械停車位通常之效用,應認其物有瑕疵。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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