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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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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調整租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土地所有人因土地之負擔增加,有民法第835條之1第2項規定情事者,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惟土地所有人如係擁有多筆土地,被累進課徵地價稅,因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乃基於平均地權之立法原則,故尚不得以其因而加徵之地價稅額列入其增加之負擔,而執為酌定地租之依據。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物條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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